【生态文明】案例选编:贾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设施案

2024年03月27日 | 智慧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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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0日,敦煌市水务局接到敦煌市政法委举报线索移交单,反映“贾某某仗势私自违反‘三禁’政策,乱打井,提取地下水资源”的线索。接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现场勘验核查,贾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月牙泉镇某村4组斗口东南150米处擅自建设取水设施1眼,其行为涉嫌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审批,决定立案查处。

  2019年6月13日,水务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贾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后经现场复核,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封闭取水设施,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贾某某进行现场封闭,贾某某随即对取水设施进行了封闭。

  2019年6月24日,由于此案当事人在禁采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设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尚不能明确界定,市水务局决定开展水事违法案件讨论,经参会人员讨论达成一致意见:鉴于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封闭擅自建设的取水设施,且违法情节轻微,按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44项规定,应当给予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市水务局对违法行为人贾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间贾某某放弃陈述、申辩权利。7月1日,对贾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00元人民币,当日,贾某某缴纳了罚款。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44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和取水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拆除或封闭的取水工程和取水设施预计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贾某某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虽未在规定期限内封闭取水设施,但在执法人员督促下对取水设施进行了封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7月1日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罚款1000元。

  该案在水行政执法机关不懈努力下,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封闭了取水设施,并履行了处罚决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该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通过现场调查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擅自建设取水设施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报告、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取水设施的事实。

  二是事实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得当,处罚公平公正。我局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多次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在当事人未能按期采取整改措施的情况下,根据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参照《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经水事违法案件讨论,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处罚轻重适当,结果公平。

  三是执法程序合法。该案件从初步调查、立案查处到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局领导对该案进行了严格把关。经过案件办理,当事人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了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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