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刊论文 “‘社区’研究”与“社区研究”:近年来我国城市述评

2024年04月16日 | 智慧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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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区分了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和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前者将“社区”本身视为一个以社会团结为特征的、具体的客观对象来研究,后者则将“社区”看作一个多元主体互动博弈的特殊社会场域和理解其他理论问题的“透镜”。在此基础上,文章从国家—社会与行动者、社区参与、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日常生活与阶层、社区的分化与分化的社区五个主题梳理了国内社区研究的新进展。最后,笔者提出了一个理解中国城市社区和社区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针对现有研究的不足提出了建议。

  近10年来,国内对城市社区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参见张志敏,2004;肖瑛,2008)。从学科上看,以社会学研究为主要阵地,兼有人类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积极参与。从总体上看,研究主题丰富多样,理论脉络各有传承,研究方法长短互补且更重实证,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的理论对话更有效,对理论范式的反思自觉有加,学科之间的借鉴和融合也渐成趋势。

  笔者以为,在既有研究中存在着从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不同层面来理解“社区”的取向。前者可称为“‘社区’研究”,后者可称为“社区研究”。两者有内在联系,有些研究同时具有这两个层面的意义。

  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是把“社区”作为一个客观实在和相对独立的研究主体和研究对象来对待,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滕尼斯(1999)对人类结合形式做出的“共同体”(Gemeinschaf)与“社会”(Gesellschaf)的抽象二元化分法。在滕尼斯那里,前者是指由“本质(自然)意志”(表现为本能、习惯和记忆)推动的,以统一和团结为特征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它以血缘(家庭)、地缘(村庄)和精神共同体(友谊或信仰团体)为基本形式。后者则是由“选择(理性)意志”(表现为深思熟虑、决定和概念)所推动的,有明确目的并以利益和契约为基础的社会联系和组织方式,如现代政府、政党、军队和企业等。在他看来,跟着社会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自然形成的“Gemeinschaf”不可避免会被人为设计的“Gesellschaf”所取代。从德语的“Gemeinschaf”经由英语的“community”再到中文的“社区”,受到芝加哥城市社会学派和英国社会人类学派的影响,滕尼斯原先在社会整体关联方式意义上的概念所指逐渐演化成具体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王铭铭,1997a;王小章,2002;陈美萍,2010),同时也是一个带有正面评价甚至浓厚道德色彩的概念。正如鲍曼(2003:2-3)所说:“‘有一个共同体’、‘置身于共同体中’,这总是好事……我们大家都认为,共同体总是好东西……首先,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其次,在共同体中,我们也可以互相依靠对方”。

  正是在本体论上讨论“社区”,才会有西方学术界围绕着传统社区在现代城市中的命运究竟是“社区失落”(community lost)、“社区存续”(community saved)还是“社区解放”(community liberated)的争论,并延续到国内学界。一些学者从居民共同利益和社区归属感的关系这一角度探讨了现代社会中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的“可能性”,但对形成共同利益的基础认识不一样。例如,有的强调由于住房私有化和住房市场的社会选择机制所增强的居民一致性和利益关联性(王小章,2002);有的则认为共同利益不是来自直接交换关系中的“理性”算计,而是产生于在与他人普遍的“互惠”关系中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因而离不开道德教育(冯钢,2002)。相反,另一些学者则从理论和经验上质疑这种“可能性”(王小章、王志强,2003;桂勇,2005;桂勇、黄贵荣,2006)。

  因此,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社区’研究”其实是试图回答诸如“是不是真的存在一个“‘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它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何在”、“社区如何从‘自在’走向‘自为’,进而走向公民社会”、“什么样社区治理结构才是合理的”等核心问题。这类研究的问题意识在学理上受到西方“国家—社会关系”、“公(市)民社会”等理论的影响,在实践上受到在“单位制”衰落和城市化加速背景下国家主导的“社区建设”运动的刺激。其实,在学者们对“社区”的论证、寻找和倡导等努力的背后,都是把它当作有着积极意义、客观存在的实体(至少在一定条件下和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或实体性概念。正如鲍曼(2003:5)所言,“它(共同体)总是过去的事情……或者它总是将来的事情”。因为其已成为“过去”,因而有人怀念之并试图重新发现或把它从地域中“解放”出来;也因为其或存在于“将来”,所以有人期待之并大力提倡培育和建设,努力“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

  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则更多地是把“社区”当作一种研究社会的特殊方法、研究范式和切入点,或者说把它作为研究其他主题的一个具体而独特的“场域”,从而更好地理解该问题。此时的“社区研究”既在社区之内又在社区之外,因为研究者可能是在社区里研究,但在本质上却并不是在研究社区。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社区研究”最突出的特点是其“见微知著”的“透视”功能——以“社区”来透视“社会”,这在中国早期本土社会学家的农村社区研究中体现得最明显。受到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和帕克(Robert Park)的共同影响,吴文藻先生结合英国功能主义人类学和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理论,主张“社区”是了解社会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单位,试图创立以“社区方法论”为主体的“中国社会学派”(王铭铭,1997b:30-31)。他与费孝通先生都将“社区”视为整体的抽象“社会”的具体而微,前者是“有物质的基础”和“可以观察到的”(吴文藻,1935),或者是“人民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费孝通,1998:92)。这种作为“微型社会学”或“微型社会人类学”的社区分析的目的是“从社区着眼,来观察社会、了解社会”(吴文藻,1935)和“有志于了解更广阔更复杂的‘中国社会’”(费孝通,1999)。由于方法上受到有没有“代表性”的质疑(即小社区能否视为大社会的“缩影”),费孝通先生又进一步采取了对不同社区进行分类比较的研究策略,来达到逐渐接近认识整体社会的目的,“云南三村”的研究就是其代表。

  两个层面的社区研究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着密切联系。中国早期的社会学家是把本体论和方法论两个层面合二为一了。正如项飚(1998)所指出的,费孝通首先是把“社区”看作实体。正是实体才有可能“代表”社会,也才有社区的“分类比较”之说,并且“从一个理论研究的方法论单位”转换到“应用性研究的实体单位”。王铭铭(1997a)总结了上个世纪国内外汉学人类学对中国农村社区的研究后指出,“几十年来社区研究的发展所反映出来的演进线路,是‘社区’作为方法论单位,向‘社区’作为社会现象和社会透视单位的结合体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包括了从功能主义的共时性分析向注重传统和历史分析的转变、从“无国家的社会论”向注重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区域变异的转变等。

  另外一些城市社区研究也可视为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这类研究通过对社区生活的考察来“透视”其所关注的其他重要理论问题(如国家—社会关系、社会运动、阶级形成、民主化进程等)。这是因为发生在现代城市社区中的事情显然与超出社区尺度的权力如民族国家或全球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社区生活的日常性、草根性和多样性,社区成员间的平等性和社区组织的非正式性也使得它成为一个观察社会生活的独特“窗口”。这类研究的共同点在于并不将“社区”视为实在体,而是其他社会力量发生互动博弈的“载体”和“容器”,是一种“宏观问题的微观视角”(何艳玲,2007)。正是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作为“共同体”意义上的城市社区是不是真的存在持质疑态度,才导致一些研究者将社区视为研究对象存在的一种“场域”,甚至避开使用“社区”的概念而用“邻里”(朱健刚,2010a)、“邻里空间”(桂勇,2005,2007,2008)或“街区”等来代替。在他们看来,社区更像是一个“人们在‘大社会’的背景下进行实践的舞台”,“人在台上演,所见所想却往往是远在舞台之外的事”(项飚,1998),或者将社区视为“是一个不同行动者进行角力的场所”(何海兵,2006)。这类研究从本体论上部分地“撤退”,转而在方法论意义上进行“社区研究”,有时还将“社区”还原为对多元行动者的分析,将它“去实体化”了。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始终是中国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社区研究中最具影响力的研究范式。正是在社区这一微观层面,国家与社会彼此相遇、交织渗透而又微妙互动。更何况,社区建设和社区研究从一开始在实践上就存在着是培育民主自治还是加强行政管理的张力;在理论上存在着究竟是公民社会崭露头角还是国家威权得以维续再造的争议。在“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的社区研究,比较类似于王铭铭(1997a)所说的“‘范式’的社区验证”。此类研究从社区生活特别是社区政治着手,将社区视为社会的代表或者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其关注点往往并不在于社区本身,而是通过社区去验证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重要论点。

  与前一阶段不少研究者的观点类似(参见肖瑛,2008),王颖(2008)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组织方式。上下结合的两种力量推动了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一方面,集权力、信息和资源于一身的政府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第一推动力”;另一方面,草根社区涌现追求自治的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现有政治和管理体制形成强有力的冲击。

  耿曙、陈奕伶(2007)则认为,中国城市基层治理存在着高度的国家主导与控制,主要的制度创新均“发动或承认于国家部门”,基于“国家利益”的种种考量,自然将制约基层自治的推进,到头来不免强化现有的威权体制并抑制民主转型的可能。杨敏(2007)也认为,社会转型和社区建设运动背景下的中国城市社区,“是未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自上而下建构起来的国家治理单元,而不是一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市民社会发育的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

  近年来,“社区自治、议行分设”的制度设计受到格外的重视和普遍推行,这属于朱健刚(2010b)所说的“基层社会中政社分离的趋势”。它旨在将行政职能从社区居委会剥离出去,从而恢复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属性,发挥社区自治主体的作用。然而,姚华(2010)在分析了上海市某居委会“议行分设”实践过程后发现,“执行层”(社区工作站)事实上是被街道雇佣和领导,这反映出行政权力向社区的强力延伸。因此,被强化的“执行层”与被弱化和边缘化的“议事层”(民选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在实质上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该机制并没有为社区自治提供自主性空间,反而抑制了其积极性。社区工作站的设立以及对工作人员素质的高要求,在耿曙等人(2007)看来则是属于国家“能力建设”过程,它与“精英吸纳”的做法一起构成了金耀基(1997)所说的“行政吸纳政治”。李骏(2006)也指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慢慢的变成了“准公务员”,行政体系有意无意地在基层社区名正言顺地站稳了脚跟,这是国家行政力量向社会深入渗透的表现。王颖(2008)将居委会改革的走向分为“强政府型”和“强社区型”。她强调,只有在强社区型导向下的议行分设改革,着力点在于政府放权、授权,配合以居委会对工作站的直接领导、社区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会等制度保障,才能使居委会真正地由“政府的腿”转变为“居民的头”。上述研究基本上还是在“国家—社会”框架下讨论两者谁进谁退、力量消长等问题。另外一些研究则试图借助于新的概念来帮助理解国家与基层社会互动关系的新动向(相互合作而非对立,相互交织而非分离,相互形塑而非独立),从而对该范式进行局部改造。

  郭伟和(2010a)对某大型社区(街道层面)体制改革的个案研究指出,中国城市社区建设虽然有民主化的进程和多方协商色彩,但民主形式的背后仍然是中国特色的国家意志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柔性控制”,而不是所谓的市民社会的分殊与发展。只不过,在当前社区公共治理中,国家意志的展现更加隐蔽、柔性。在原来的街道层面上出现了“一种既不是原来的行政架构,也不是完全的地方自治社会的混合属性的公共领域”,这比较符合黄宗智(2003)提出的“国家与社会间第三领域”的本土化概念。类似地,赵秀梅(2008)对在一个流动人口聚居社区中官方和民间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案例研究之后发现:基层国家(街道和居委会)和社会自治力量(NGO)之间形成了一种基于资源交换的互惠关系。通过结合,国家的基层治理能力得到了提升,与此同时,NGO得到授权进入到国家控制的领域,进而实现自身的组织目标。她也将这种结合视为是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第三领域”,从而模糊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而不是促进两者的分离。何艳玲(2007)也用“柔性运作”来形容国家权力在基层的具体运作,并将后单位时期街区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概括为“权变的合作主义”,意指基层政权、社区自治组织、市民团体、市民个人之间所形成的“根据具体情境的不同而缔结的不同程度的非制度化的合作伙伴关系”。

  桂勇(2007,2008)认为,在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基层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非国家丧失控制力的“断裂”,也非国家向邻里强力渗透的“嵌入”,而是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粘连”状态:即国家对城市邻里仍然拥有一定的动员控制能力,但它受到各种社会政治因素相当大的限制。这种粘连状态是由邻里中具有非制度化特征的权力操作模式及其背后的社会结构、动力机制等因素决定的。朱健刚(2010a)将“邻里”视为“国与家之间的流动的公共空间”,它是现代社会中国家、家庭主义和市场主义等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产物,构成了一个并不独立但相对自治的空间。其研究之后发现,在邻里中,尽管有国家权力的影响,但市民仍然能够有丰富的非正式或正式的组织生活。地方性的团体虽然受到国家的控制,且局限在邻里之中,但国家并不能把它们消灭,反而在地方权力的控制中不得不依赖它们,这种相互依赖使得市民团体和社区运动在邻里中有自己生长的空间。

  王汉生、吴莹(2011)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发育并不是一个可以独立于国家力量之外的“自然而然”的过程,商品房小区自治也绝不是“一个闭门造车就可能成功的乌托邦”。他们沿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实践”视角,聚焦于国家如何形塑社会,又如何改变了干预方式。该研究之后发现,在业委会换届、社区日常集体活动、反污染维权等活动中,虽然展现了民主自治的发育,但此过程一直是在政府的“参与”和“在场”下实现的。这种参与或直接或间接,或文字或话语和象征形式;既有制度的刚性规定,也有主体间的直接博弈以及利用私人关系的柔性沟通。因此,基层社会自治的发育也是国家干预和制度安排的产物,“‘社会’并非‘国家’的对立物,而是浸透着国家的身影和力量”。

  “国家—社会”范式还受到了进一步的质疑和解构。一些学者(马卫红等,2008;桂勇,2007,2008;刘威,2010b)都认为,国家和社会都不是整体化而是碎片化的,两者相互重叠和渗透。随着改革深化和利益多元化,“国家”被多元行动者逐渐解构;同样,“社会”也不是一个明确的实体,相反它是通过具体事件中不同社会行动者反映出来的。在邻里层面,清晰可见的是有不一样利益与目标的行动者,不能将它们简单地视为“国家”或“社会”的当然“代表”。因此在邻里研究中应更多地强调行动者分析。有着独立利益和目标的多元行动者之间形成了对立与冲突、合作与妥协的复杂关系,对它们的分析也就需要更多地考虑理性计算、策略选择、文化情感、社会网络等因素。社区也因此成为各种行动者相互博弈的“角力场”。

  社区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构成了社区治理的重要方面,社区参与是“共同体”意识的表现,也是推动社区自治的关键。对此,研究者主要关注的是社区参与的主体、类型和形式、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等问题,即谁在参与、为何参与、如何参与、效果如何。

  杨敏(2007)认为,参与是现代社区形成的机制,不同的参与实践建构出来的是不同的社区。不同居民群体出于各自需求而选择参与不同的社区事务,她划分了强制性(福利性)、引导性(志愿性)、自发性(娱乐性)和计划性(权益性)四种参与类型。它们的自主性依次升高,对社区共同体形成的影响也由弱到强。她强调,各参与类型的性质和具体参与过程不仅取决于居民自身的社会资源和行动能力,还受到国家权力和社区建设导向的决定性影响。

  在社区参与中,与冷漠的大多数并存的是少数积极分子。很多研究者(杨敏,2007;熊易寒,2008;海贝勒、舒耕德,2009;郭圣莉,2010)都发现,这些积极分子往往具有党员、党小组长/楼组长、女性、退休人员等特征,具体参与的原因既包括有充足时间和多种心理需求、受到长期的单位组织文化熏陶,有时也有象征性物质回报的作用。有研究者将荣誉、政治关心、社会交往和小群体活动、重要性和个人价值体现、轻微的权威感以及社会互助感统称为对参与的“社会报酬”(李辉,2008),有学者将这些与政治建制有着特殊关系的积极分子称为“关键群众”(刘春荣,2007b),或者是在居委会组织和认可的各类社区兴趣团队活动中产生的“核心团队”(郭圣莉,2010)。

  不少研究(桂勇,2007;杨敏,2007;刘岩、刘威,2008;刘威,2010a;金桥,2010;朱健刚,2010a)还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在社区动员和社区参与中,中国本土性文化资源(人情、面子)以及私人(或小团体)之间的信任和互惠机制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形成了“社区居委会—积极分子—普通居民”的动员路径,动员之下的社区参与也带有很大的表演性和仪式性。参与的积极性既非受到上级行政约束,也不完全等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志愿主义”。

  在各类社区参与中,正式的政治参与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普遍的看法认为,居委会选举通常对居民来说没有过大的实际意义,因此也缺乏积极性,即便投票率很高也不能代表社区参与程度就高。熊易寒(2008)发现了普遍的政治冷漠与非常高的投票率之间的悖论。他对上海社区居委会“海选”的参与式观察发现,高投票率与一人多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无限制的委托投票赋予了社区积极分子事实上的“复票权”。高投票率蒙蔽了相当一部分居民不投票的事实,这种局面其实就是政府、党总支/居委会、积极分子和选民共谋的结果。社区选举之所以缺乏活力,重点是它是以“维持性利益”而不是“分配性利益”为基础的。与基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参与”相比,这种参与更接近于一种基于私人利益和情面的“私人”参与。

  不过,李骏(2009)则指出,不应该忽视居民通过既有体制平台(而非外生于既有体制的对抗性方式)来逐步实现民主诉求,并用参加居委会选举投票、对居委会的关注程度等指标来反映这种社区政治参与。他对全国抽样数据的统计分析发现,住房产权的确对居民的社区政治参与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新型“封闭式”商品房小区业主比旧式社区业主的社区政治积极性和参与程度更高;同时,社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还影响到地方层次上的政治积极性。因此,住房私有化在中国基层社会造就了一股新的政治参与力量。部分业主从维权运动转向参与体制内选举的变化也在个案研究中得到了证实。管兵(2010)发现,商品房业主群体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会想尽一切办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参选居委会也成为选项之一。尤其是基层政府和居委会对业主维权进行干涉,激发了他们通过制度性的渠道去行使法律所赋予权利的愿望。这种制度性参与一方面有利于业主维权,另一方面也使居委会选举变得更具实际意义,有可能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办事。类似地,刘子曦(2010)指出,不少业主希望参选居委会选举是不满于其成员往往由街道指派而且非本小区业主,不能很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此外,业主不仅关心自身财产保护,也开始关注更大范围内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生活。因此,从维权走向参选反映的是从维护财产权和民事权的“业主”向切实行使政治权的“居民”身份的转变和扩展。业主维权运动是走向公民权和公民社会宏观过程的一部分。当业主们从空间性(领地化)和社会性(组织化)上界定自己的产权时,也就从民事权和政治权这两个层面上开始建构马歇尔意义上的“公民权”(沈原,2007)。就商品房小区而言,有研究者断言“公民的形成”和“中产阶级的形成”最终将培育出一个“中产阶级的公民社会”(陈鹏,2009)。

  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社区参与新空间也在出现。石发勇(2010)的研究表明,业主委员会的崛起为业主提供了正式参与渠道和社区合作平台,促使街区权力结构从国家行政机构单方面操控的集权型转向多元分散型,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基层治理。阿兰纳·伯兰德和朱健刚(2007)指出,“绿色社区建设”的创建过程帮助重组了社区的公共空间,但它并非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空间,其建设仍然依赖于社会主义时期的群众动员技术,此动员逻辑依然在影响着政府、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社区居民的行为方式,但是其对社区参与的鼓励也为社区自我组织以及NGO进入社区公共空间提供了机会。

  社会资本研究成为近年来国内社会学界的一个热门领域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张文宏,2007),这种趋势也影响到了社区研究。一般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互惠、信任和网络等特点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合作和改善地方治理。因此,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涵与“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非常接近,对社区社会资本的研究可视为本体论层面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社区解放论”的基本观点就是将社区从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成为“脱域的共同体”(disembedded community),或曰“个体社区”(personal community)和“网络社区”(network community)。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促使社区研究转向对社会网络的研究,或者试图在地域性社区和网络性社区之间寻找一种妥协。此外,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研究在测量方法上很成熟,这也为社区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不少学者都强调社会资本对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潘泽泉(2008)认为,社区建设的真正内涵是社会资本的培育和创造,同时社区也是孕育社会资本的“子宫”,两者密切关联。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空间极化带来社会网络的封闭性和同质性,社区社会资本出现不断弱化的趋势。罗力群(2007)介绍了美欧学者对“邻里效应”的研究,其核心是指出邻里社会资本有助于社会融合,并建议将混合居住政策作为降低当前社会不平等程度的一种社会干预手段。燕继荣(2010)认为,致力于“社会资本投资”是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创新维系下去并形成“路径依赖”的有效途径。

  另一些学者侧重于对社区社会资本的实证测量。桂勇、黄荣贵(2008)发展出一套具有7个维度(地方性社会网络、社区归属感、社区凝聚力、非地方性社交、志愿主义、互惠一般性信任、社区信任)的社区社会资本测量指标,比较好地弥补了现有社会资本测量过多地集中于微观个体层面而忽视中观社区层面的不足。通过对该套指标效度的检验,也证明了社区社会资本的存量越高,社区居民越有可能参与解决社区公共问题。项军(2011)认为,社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共同体社区在当代城市是不是真的存在”,而在于是“存在什么样的共同体社区”。在他看来,只要一个群体在一定地区一同生活一段时间,总会形成一定的“共同体”性质,即“社区性”。他设计了一个与测量社区社会资本相似的“社区性”量表,也包括7个维度(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人际交往频度、社区利益共同感、邻里互助、社区凝聚力、社区参与、社区信任)。

  问题在于,咱们不可以停留于抽象地指出社会资本对社区发展和治理的作用,还要考察社会资本有哪些不同的具体形态、分别发挥了怎样不同的作用?

  陈捷、卢春龙(2009)区分了“共通性社会资本”和“特定性社会资本”,并从主客观两个维度进行了测量。其研究之后发现:共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包容性的社会信任与开放型的社会网络——对社区居委会的治理产生了显著的非消极作用;而特定性社会资本的两个维度——局限性的人际信任与封闭性的社会网络——则产生了显著的负面作用。在个案研究中,也有学者发现非正式社会网络的利用对于业委会的发展来说是把“双刃剑”,建立在“小范围信任”和互惠基础之上具有排他性的关系网络同样产生了明显的负面作用(石发勇,2010)。曾鹏(2008)比较了两个商品房小区(中低收入老市民和中产白领新移民)的业主维权行动,探讨“融合性社区网络”和“离散性社区网络”对集体行动的影响,并认为社区网络越趋于融合(数量较多、密度较高、关系较强),则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和组织化程度越高,其暴力程度和社会负面效果越低。不难发现,这两种社区网络形态的形成是与居民的社会属性、是否使用互联网、小区空间形态甚至地理区位等因素紧密关联的。上述发现都再次提醒人们区别社会资本不一样对于研究社区治理的重要意义。

  多数研究都将社会资本视为自变量来测量和分析。而在急剧的社会变迁和城市化过程中,原有的社会资本遭到破坏,新的社会资本又在不断生成。需要追问的是:符合人们期待的社区社会资本是怎样产生的?不同性质的社会资本之间在何种条件下会发生转换?

  有学者认为,社区人口异质性的增加对不同的邻里社会资本的影响不同:社区内部异质性的增大会抑制“整合性”(bonding)社会资本,但有可能促进“链合性”(bridging)社会资本(李洁瑾等,2007)。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基于社区认同的社会运动),非亲密性社区社会网络可能转换为亲密性/支持性的社区社会网络,即“弱网变强网”(陈福平、黎熙元,2008)。进而可以认为,社区运动才是“社区意识”形成的关键,才是社区“由自在到自为的过程”(夏铸九,2007)。而互联网作为业主维权的新动员手段,其“一对多”、“多对多”的互动模式,可能在动员过程中形成新的社会资本(黄荣贵、桂勇,2009)。石发勇(2008)探讨了社会资本与业主维权的关系。他认为,社会资本可能起源于社区成员面临共同压力所产生的集体合作需求、市民组织、正义感,以及人力资本等;其“存量”变化与集体行动的成败形势有关,国家不同部分对于社会资本生产也具有消极或积极的不同影响。

  如果说上述研究大致是从社区内部交往和社区维权运动中探讨社会资本的产生,因而可算做一种“内部”视角,那么还存在一种“自上而下的社会资本视角”,即西方一些学者指出的“政治机构对于一个地域的社会资本的产生、公民社会的成长,是一个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角色,它至少有助于支持公民的活跃、甚或激发它的成长”(陶传进,2007)。刘春荣(2007a)正是在这种视角下关注了社会资本的生成和演进问题。他强调,特定形式的国家介入乃是社会资本得以发展的必要动力,社区社会资本存量的差异必须与国家介入的类型进一步联系起来分析。在纵向行政动员的组织策略中,居民间的交往关系往往被吸纳(单向向上归拢)或建制化;而国家基层组织的网络化(组织资源分散,特别是“社区自治、议行分离”的制度框架)则提供了社会资本增生的空间和激励。尽管社区选举是国家介入的产物,但它提供了一个契机,让素不相识的人借开会和投票的机会开始交往,从而提升了居民的社会资本。类似地,陶传进(2007)对某社区内微型草根组织(尚未登记或仅仅在社区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备案,活动涉及到娱乐健身、文化活动、志愿行为等小团体)的研究指出,这类社区草根组织的产生对社会资本的要求比较低,而且在人们交往沟通过程中,还伴随着社会资本储量的增长。此外,政府(或居委会)对这些组织的直接支持(如建立社区备案制度、资金与场地的支持等)或积极的关注都增加了其参与积极性并提升了社区认同感。

  除了对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之外,还有一些研究侧重于对社区日常生活和交往的分析。有的是通过社区日常生活/生计来“透视”其背后更为宏观的理论问题(如阶级形成、身份建构);有的则是考察基于空间因素的社区日常生活与社区运动的关系;还有的是将互联网空间纳入社会运动或社区形成中来研究。在这些研究中,“阶层”有时是一个显性要素,有时则或明或暗地体现在研究对象之中。

  吕大乐和刘硕(2010)从一个中产居住小区(带私家花园的连排叠拼别墅)日常生活的微观层面着手,来关注中产阶级是怎样形成的这一宏观问题,从如何恰当饲养宠物到居民的着装、举止等业主讨论的话题,分析小区内道德秩序的构建和中产阶级生活方式的打造,这样一些问题往往都与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划分有关。他们指出,中产阶级所关心的“政治”议题不一定是“大政治”(如民主、自由),而是关乎生活中如何体现个人选择的自由、需要作出的妥协、私人空间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等“小政治”。这些社区琐事反映出中产阶级的集体性格和生活方式,反过来会强化其阶层认同。由于这种日常讨论大多是在小区业主网络论坛上,因此他们借助业主论坛作为局内观察和收集资料的重要手段。

  郭伟和(2008;2010b)从社区生计入手研究特定群体(北京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市场转型时期的身份构建问题。虽然其研究对象属于工人阶级,但作者采取了文化身份意义的视角而非阶级分析的思路。他指出,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北京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生计模式逐步失去了社会保护,成为一种勉强维持的半商品化的生计模式。他们退守到社区里,依靠国家的特殊身份优待政策和社区延续的家族互助传统,继续抵抗劳动力商品化(市场化就业)的趋势;同时,通过身份区分的策略去应对外来民工和商贩的强大冲击,从而维持一种北京地方的生活传统。

  黄晓星(2011)认为,现有业主维权研究忽略了其本质因素——“社区性”——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这是影响社区运动产生与维系的核心变量,由空间、人口、组织三大要素组成,而邻里和社区是“社区性”三个要素互动的结果。通过对某个底层市民解困房小区的考察,作者发现,密集的空间(共享的公共空间)、特定的人口特征(共同的市民文化习性、“穷人”身份的认同、闲暇时间多)及反动员组织架构的空隙是该社区的重要特征。三个要素紧密相连,不断互动循环,将原本的物理空间(聚居场所)转换成充满意义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在社区运动中促使“自在”的邻里走向“自为”的社区共同体,社区运动反过来又强化了社区共同体的存在。

  除了在物理空间中传统的面对面互动之外,迅猛发展的互联网也成为崭新的社区日常交往空间和独具优势的社会动员手段,对于新型商品房小区而言更是如此,这也引起了部分年轻学者的注意。黄荣贵与桂勇(2009)通过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CA),较为系统地分析了15个业主集体抗争案例,结果发现,在集体利益受损时,业主能利用互联网作为动员手段发起集体抗争行为,特别是在那些业主论坛比较活跃的小区。业主论坛具有高互动性、虚拟社区与现实社区高度重合、组织成本低、沟通更直接、过程更透明等特点,有助于培养集体认同,进而将之转化为集体行动。

  还有研究者探讨了社区网站在新建居住区日常生活中的独特作用。郑中玉(2008)认为,目前对虚拟社区的研究大多强调其如何能够跨越地域,甚至在全世界内实现社会关系的建构,而忽略了互联网重组地方社会的能力。他对北京某大型经济适用房居住区(以年轻白领阶层为主)的社区网研究后发现,社区网作为一种非层级制的网络化组织,它的自组织过程发展了社区的传统(如社区网周年庆典、社区趣味运动会、足球联赛、公益慈善活动等),促进了社会交往、社区认同的产生和社区的“想象”;虚拟社区和本地物理社区逐渐融合,最终促进了“社区的生产”。

  笔者在许多业主论坛上也观察到网络作为特殊空间和载体对社区社会资本(特别是作为城市新移民的年轻中产阶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某些大城市的流动人口聚居地(城中村),由房客自发建立的论坛也帮助漂泊在外的打工者建立起社区归属感。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地方性的互联网空间既在建构着社区,同时它本身也是社区建构的产物。

  随着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分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就社区而言,笔者概括为“分化的社区”和“社区的分化”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指复杂多样的社区类型、不同社会阶层在城市居住空间上的分化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和阶层内部认同的形成;后者则表现为同一(行政)社区内部不同社会群体的分化甚至同一小区群体内部的分化。

  “分化的社区”主要体现在社区类型的多样化上。对此,西方学者的已有研究能给我们大家带来一些启迪(程玉申、周敏,1998),我们至少可以概括出影响城市社区类型的几个重要的因素:空间位置(内城或郊区)、居民的社会经济特征(如阶级/阶层、族群、移民)、居民所处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国家干预程度(福利制度、公共住房建设、城市规划)和市场力量(如城市更新中的“士绅化”现象)等。在国内研究中,一些文献主要围绕着“社区阶层化”、“阶层化社区”、“社会空间分异/极化”、“居住隔离”等相关概念着重探讨了社会分层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徐晓军,2000a、b;李志刚等,2004;刘精明、李路路,2005;黄怡,2006;徐晓军、沈新坤,2008)。在现实中,城市社区的类型复杂多样:农转居社区、城中村/城市边缘本地—外来人口混合社区、老城传统社区、单位售后公房社区、纯商品房社区、商品房—回迁房混合社区等。这与阶层分化有关但又不局限于此,而是与单位制、户籍制度、人口流动、城市改造与扩张等因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社区类型的分化直接影响到相关社区研究的结论差异。

  就“社区的分化”而言,闵学勤(2009a)的研究发现:城市社区自治主体呈现“以居委会为中心”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内外两大群体,两群体在社区生活、自治理念及未来行动方案上均表现出二元区隔的状态;双方的异质身份、文化目标、利益取向等多方位的差异导致了区隔的形成。闵学勤(2009b)还指出,这种群体的分化也反映在社区居委会在不同成员中的声望呈现出的差异化格局之上:在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中居委会的声望仍居高不下,但在其他普通居民,特别是在一些中产阶层群体中的声望有下降趋势。

  即便是在同一小区的业主内部也会发生分化。石发勇(2010)对某个售后公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研究发现,领导精英和普通业主在智识、利益、权力、社会网络等方面出现了明显分化并成为必然趋势。尤其是相关各方对非正式社会关系网络的过度利用可能会引起和加剧少数既得利益业主精英排斥大众参与的寡头统治和“准派系政治”,进而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笔者也发现,目前不少商品房小区内部的业主之间在维权和小区治理过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对立和分化,这一现象在现有的业主维权研究中还没有正真获得足够的重视。它不仅提醒我们对那种认为业主维权运动代表了公民社会崛起的看法应该持有更为谨慎的态度,而且这些内部的分化和冲突还为三方博弈中的国家和市场力量实现自身意图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确定。

  空间既是社会分化的表现和结果,也影响或加强了分化。王美琴(2010)的研究发现,在城市空间重构过程中,许多原来功能强大的传统单位制社区已逐渐演变为城市居住空间阶层化分异格局中的底层聚集区。李强与李洋(2010)对旧城改造后的一个新建社区考察发现,商品房业主和回迁户在空间上被有意分隔,这使两个群体之间的社会距离扩大、疏离感增强。李远行与陈俊峰(2007)研究了新区开发中市场机制导致商品房和农民复建房之间的空间区隔。他们都以为,不同阶层都倾向于内部交往,而中低档及低档社区中人们的交往关系有着非常明显的“自我隔离”倾向。不利的空间因素可能阻碍了社会交往,封闭和排他的“门禁社区”无疑会对社区内部整合构成新的挑战。

  如前所述,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共同体”意义上的社区在现代城市社会是否可能;而在方法论意义上的“社区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一个主题则是通过社区去“透视”国家与社会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因此,在归纳社区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尝试着从这两个基本维度建构起一个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代中国城市社区变迁和社区研究的基本框架(如下图)。

  这一框架既对现实社区的复杂性和社区研究的多样化做了简化处理,又不至于因损失其主要内容和线索而缺乏分析的有效性。横坐标表示城市社区自身存在着从“共同体”到“社会”(或韦伯所说的“结合体”,下文将阐述)的连续谱,纵坐标表示影响着现实社区和社区研究的国家干预(中性意义)与社会自组织的作用,同时这两个维度也隐含着空间与时间因素。由此划分出的四个象限中分别归纳了受到相互交叉影响的社区现象/社区变迁和社区研究主题。

  韦伯(2005: 54-58)根据社会行动的指向是建立在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互相隶属性还是基于理性利益的动机的不同而划分出“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性质的划分类似于滕尼斯“共同体”和“社会”的划分,但韦伯认为,在家庭这样典型的“共同体”中也同时会带有“结合体”的因素;同样,在军队、企业等“结合体”中多少也会发展出“共同体”的连带关系。因此“共同体”和“结合体”是连续性而非二分的,这构成了他与滕尼斯之间的决定性差异。

  笔者认为,在中国城市社区中,韦伯的“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滕尼斯的“共同体”和“社会”的层面同时存在。前者表现为地域内的兴趣团体和非正式组织、邻里的日常交往等,后者表现为正式组织(特别是业主组织、物业公司)与基于产权的各项制度安排(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如果将这两个方面简单概括描述为社区生活建设和社区制度建设,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有着互相影响甚至互为因果的关系。比如,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和丰富有助于社区成员对正式组织和制度的参与,反过来合理的社区制度安排又有助于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团结。

  国家政权建设、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与信息化,这些宏观力量并没有消灭地域社区,而只是重新塑造了小地方与大社会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力量还是市场力量都可能同时具有消解和建构社区的“共同体”与“社会”这两方面因素。

  不断深化的市场转型和阶层分化的城市化与信息化、国家推动的制度与体制创新、围绕公民权的社会运动、基层社会的分化与重组、空间—人口的重构这些都对城市社区研究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首先,现有研究大多属于个案研究,即使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其研究对象往往还是局限于某个或几个社区。面对急剧变迁的城市社会,此类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往往会以偏概全,或用观念裁剪现实,因而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仅以社区内部交往来说,我们既能够正常的看到在城市现代性和流动性增加影响下邻里交往的减少趋势,也能够正常的看到在空间重构和人口重组中产生出新的邻里交往需求和交往的新途径(特别是互联网)。换言之,一些社区的确在衰落和退化,而另一些社区却在生成和发育。社区参与也是如此,研究老旧小区就不免关注以退休人员为主的社区积极分子,而研究新物业小区则又自然聚焦于维权的中产业主。此外,目前的研究对其他社区类型的关注还不够。这要求我们更重视和提倡比较研究,不仅是比较不一样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区(或者长时段跟踪的纵向比较来分析变迁),而且要比较不一样的地区/城市以及不同的治理模式。

  其次,绝大多数社区研究背后的关怀都是怎么样提高社区的自组织和自治程度,以及怎么样才可以形成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现有研究表明,国家既存在通过社区建设强化基层社会管理的控制意图,从而会抑制社区的自主性空间和也许会出现的公民社会;也可能通过合作、放权和赋权或妥协而为社区自治提供新的机会。反过来,基层社会中也是既存在着体制外的对抗冲突,也有试图通过合作和渗透进而影响现有体制的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和社会两者内部的确都存在着分化和间隙,从而为彼此都提供了新的机会。这也提醒我们应该更为仔细地去审视国家、基层社会、社区中各种组织和行动者之间的复杂辩证关系,特别是具体分析国家中的哪一部分和社会中的哪一部分在怎样的条件下形成了何种关系。例如,有学者觉得法团主义视角有助于克服多元主义视角下国家与社会二分对立和制约抗衡的分析局限,因而与当代中国社会(包括城市社区)更为契合而具有很大的理论潜力(陈家建,2010),同时还必须要格外注意从“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的过渡和发展的新趋势(刘鹏,2009)。对社区治理的分析就需要更为强调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组织间的相互关系及互动,而不是仅以某一个组织为中心。

  最后,从理论范式上看,新近的范式反思和建构尝试明显受到了“过程—事件分析”和“实践社会学”(孙立平,2000,2002)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有了一定发展。这种分析视角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有助于揭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实践中的动态关系。但不可因此而轻视具有同样价值的“结构—制度分析”的研究策略(谢立中,2007),或许我们大家可以在两者之间寻找某种平衡。具体来说,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政策创新、城市权力结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阶级的形成及阶级间的关系等会对社区和社区治理产生怎样的影响,这在现有研究中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咱们不可以因为社区生活的具体而微和将社区作为一个微观分析单元而忽视了它与宏观结构、制度及其变迁的内在联系。

  原标题:《顶刊论文 肖林:“‘社区’研究”与“社区研究”: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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