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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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保障本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政策和战略规划。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南水北调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并且开展本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本市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四)负责本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含矿泉水和地热水)和水影响评价(含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等),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制定本市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项目安排建议,承担水务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六)负责本市供水、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拟订供水、排水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供水、排水行业特许经营。指导农民安全饮水工作。

  (七)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组织开展本市水弹性城市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组织制定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九)指导监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北京段干线及市内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并且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十)指导本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河长制工作。拟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政策建议和工作任务,组织并且开展督查、考核。

  (十三)指导监督本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协调推进水务区域合作、对口支援与协作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六)负责开展本市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务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水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指导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并且开展水务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落实本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规划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控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系统治理,加强本市河湖水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落实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要求,完善城乡供排水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水弹性城市建设。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1.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1)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依法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系统。依法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以及对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管理。统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2)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和直排地表水体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划定水功能区,制定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负责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统筹协调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和水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3)两部门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市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1)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和城市内涝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并且开展预案演练。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3)两部门要建立完整自然灾害防救的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防救合力。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建议议案提案办理、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研究室。负责本市水务改革发展的策略和重大问题研究,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全面深化改革水务相关工作。

  (三)法制处。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起草本市水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本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拟订本市水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和审批标准。承担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转办、督促、送达以及政策咨询、业务查询和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区水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规划与科技处。组织编制本市水务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南水北调规划、防洪规划,参与编制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流域治理、水务工程建设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相关水务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承担水务系统科学技术、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务各类标准、规程规范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与推广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资本预算处。组织编制本市水务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与投资计划,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水务投融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务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组织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提出有关水价、税费等建议。审核重大水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组织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竣工决算。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承担水务区域合作、对口支援与协作工作。承担水务统计工作。

  (七)水资源管理处(水文处)。组织实施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含矿泉水和地热水)等制度。组织外调水工作,负责本地水资源及外调水资源的统筹调度、配置与管理工作。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调配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参与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承担水文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

  (八)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的政策、标准和用水计划、指标、定额并组织实施。组织并且开展全市用水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依法组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与验收,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节约用水宣传和节水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拟订农业农村用水计划,指导基层水务服务工作。

  (九)地下水管理处。负责本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机井管理工作,实施用途管制。统筹开展地下水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十)水利工程建设处。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编制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承担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拆迁工作。

  (十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处。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市南水北调工程完工决算、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十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处。拟订本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河道、水库、水闸、水电站、堤防、渠道、应急水源地以及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组织并且开展河湖水环境维护管理工作。拟订河湖生态流量水量需求计划。

  (十三)供水管理处。承担本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供水行业的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的品质。监督管理公共供水单位及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和安全运行。组织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

  (十四)污水处理与再生水管理处。承担本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城乡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的政策、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工作。组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实施排水许可制度。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水弹性城市工作处(雨水管理处)。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划、计划、政策、建议。制定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统筹推进海绵工程建设。组织并且开展水弹性城市建设的相关考核评价工作。编制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内涝防治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水土保持与水生态处。负责本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水域岸线和河湖库滨带管理保护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承担水库、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参与生态补偿相关工作。

  (十七)应急与安全管理处。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本市水务工程安全监管。指导、监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协调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

  (十八)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本市洪水干旱防治规划,拟订防护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的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九)河长制工作处。负责研究拟订本市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计划和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部署的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并且开展督查、考核。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财务处。组织编报部门预决算,监督部门预算执行,负责预算绩效评估、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提出水务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建议。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审计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和稽察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本市水务系统职工教育、技术培养和训练以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承担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二十三)宣传处。组织本市水务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理论学习、职工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团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