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12月11日 | 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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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现将《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最终靠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和建议:

  1.信函方式:邮件至常州市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规划管理处。邮编:213022,来函请注明《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技术交底) 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相应的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开工前相应的管线权属单位理应当进行技术交底,涉及燃气、热力等重要管线权属单位理应当派遣相关人员到场指导施工,确保安全。技术交底应当予以记录,并交由建设单位存档。

  第三十六条(管线数据汇交) 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应当通过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向管线综合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因客观原因不能通过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向管线综合管理信息中心汇交数据的,对新建、改建、扩建、抢修以及废弃管线,应当自竣工测量完成或者批准废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管线数据汇交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并对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和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危及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常人办发〔2023〕72号)要求,《常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2023年立法预备项目。按照立法预备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调研工作和草案起草工作,现就《条例》立法预备阶段情况报告如下。

  目前,我市地下管线管理没有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下管线管理和监督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执行。我市虽然出台了《常州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但层级较低,仅为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管理,亟待进行地方立法,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1、制定立法计划,明确各阶段具体任务。根据市立法工作统一安排,编制《条例》立法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体现了任务明确、分工清晰、时间紧凑、质效明显。我局围绕总体工作计划,在职责范围内,高效有序地开展了相关工作。

  2、组织赴外学习考察。赴武汉、广州等城市学习考察,对地下管线管理中的管理机制、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参与监督体系等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3、撰写《条例》草案。参考相关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并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建议稿。

  4、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条例》草案,召集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分别组织召开专题研讨和座谈,并将专题讨论的建议和意见融入规划条例草案。

  5、剖析有关难点问题。结合其他城市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分总则和规划建设、管线施工、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六个方面,认真剖析条例草案起草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向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管线施工、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旨在建立健全常州地下管线统一管理体制,推进地下管线规划、建设、验收环节的统一管理;健全全市统一的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确保管线设施运行安全。

  一是与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的规划体系相呼应;二是建立道路与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协同机制;三是明确参建各方在管线综合设计、管线调查、信息披露、管线安全、竣工测量及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四是规定了管线运行维护的职责,明确了管线废弃处置的要求,界定了危害管线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五是进一步健全了地下管线数据的动态更新机制。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地下管线规划、专项检查、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线管养和运维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建设与运行活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一是明确综合管廊的布局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二是强调了“应入尽入”要求,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区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三是规范综合管廊建设要求,明确建有综合管廊的道路,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纳入综合管廊。

  一是确保管线信息管理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做好全市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的维护、更新、应用,服务于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二是保障管线信息汇交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明确管线权属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和道路建设单位信息汇交责任;三是提高信息应用的实用性,引导各管理部门及单位共同参与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四是坚持需求导向、“以用促建”,对平台信息披露、传递、查询、利用等应用场景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统筹部门在规划、道路建设计划、管线建设计划的职能衔接,确保管线有序建设。在职责重叠交叉之处,应厘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各环节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部门、配合部门

  (二)关于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的问题。为加强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切实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保障数据上传、信息录入、进度查询、分类统计、网上巡查、项目提醒等功能正常发挥,亟需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作。目前,南京、广州等城市均已设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机构。常州市测绘院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建议在市测绘院增挂“管线综合信息管理中心”的牌子,不占编制,其主要职责为:建设和维护统一的常州市地下管线数据库,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全市地下管线数据收集、接收管线汇交数据并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入库检查,及时录入管线数据库;对全市地下管线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开展地下管线信息技术开发和综合利用,对地下管线数据进行安全处理,实现与行业主管部门、管线权属单位之间地下管线数据安全共享。

  (三)加强管线监督保障机制。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受历史和地理因素影响,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着设备老旧、分布不合理等问题,成为影响城市运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潜在危害隐患。立法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管线监督保障机制。第一,注重隐患排查。管线建设单位理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定期进行管道检测与维护。第二,加强安全预警。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运用地下管线监控预警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有害气体自动处理、自动报警、防爆、井盖防盗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效能,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第三,建立标准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开发管线管理与建设的标准化制度与规范,进一步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的标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类地下管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第四,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逐步完善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地下管线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